政院拍板修法 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判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

2025/10/30 13:41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增訂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及致重傷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假釋規定。此外,因應憲法法庭判決,欠缺責任能力不得科處死刑。

法務部表示,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第8號判決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參考相關外國立法例,擬具相關修正草案。

根據刑法第63條之1修正草案,明定行為時及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不得科處死刑。法務部說明,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明定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的被告,不得科處死刑。

為遏阻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兼顧刑罰衡平及比例原則,也新增刑法第77條第3項草案,明定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及致重傷案件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假釋規定。草案也規範,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再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經撤銷假釋應執行原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此外,根據刑法第77條第4項修正草案,處理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折抵方式,無論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在確定前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要件的已執行期間。

法務部表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為現行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20年或25年殘餘刑期的規定,不符比例原則。有鑑於此,增訂刑法第78條之1、第78條之2,並修正第79條之1,未來受刑人撤銷假釋後執行原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須全部執行完畢,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執行10年後,依假釋原則執行。

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規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亦不算入假釋已執行的期間內。草案同時也規定,施行前已依前項規定收容者,亦適用之。法務部說明,死刑定讞經撤銷改判者,因收容為死刑執行前的過渡階段,雖產生拘束人身自由的附帶效果,但與羈押目的為保全偵查、審判及執行目的不同,故不計入羈押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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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增訂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及致重傷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假釋規定。(記者鍾麗華攝)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增訂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及致重傷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假釋規定。(記者鍾麗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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