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修法放寬中配參政危及國安? 梁文傑:有中國籍在中共法律要提供情報

2025/11/26 11:37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傅崐萁提案修正「國籍法」,讓中配參政不適用該法放棄外國國籍之規定。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今天在財政等7委員會聯席會議備詢表示,一個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士,會面臨到法律義務上的衝突,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任何中國人民都有義務要配合情報單位的要求,「如果這個人又同時擔任台灣的立委,或是進入到外交國防委員會,在中共的法律上他就有義務要提供情報」。

國籍法第一條規範,「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傅崐萁提案修正新增,「本法對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特別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法取得台灣地區戶籍者,其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均依前開特別法規定,不適用本法第二十條之放棄外國國籍規定。 」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詢問,關於陸(中)配的參政權,到底要依循國籍法還是兩岸關係條例?梁文傑回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規定,陸(中)配取得定居資格後滿10年可以登記參選,登記參選之後,選舉過程要依照「選罷法」來規定,當選之後要不要放棄國籍是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只有規定登記參選的權利,後面沒有規定」。

賴士葆提醒,內政部長劉世芳採「國籍法」,其實是踩到陸委會的地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既然可以登記參選,那當選有什麼問題呢?梁文傑表示,我們的法律也規定其他國家的歸化人,也都是10年以後會有登記參選權,這個其實跟陸(中)配是一樣的,但是大家參選選上了以後,就可能會有國籍法第20條的問題。

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表示,國民黨提出國籍法修法,要把中配排除在國籍法不得參政的規範之外,且認為中配不需要受國籍法規範,而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就是中配不需要放棄中國國籍,一樣可以擔任民意代表等公職。

梁文傑重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規定,陸(中)配取得定居資格後10年後有登記參選的權利,登記參選之後,選舉過程要依照「選罷法」,選上以後可不可以仍然保持,因為陸(中)配顯然還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這部份我們尊重內政部的解釋。內政部認為國籍法第20條指的外國籍就是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不管是哪一國或是哪一個政治實體都一樣。

梁文傑說,所以在野黨如果要提出這樣的修法的話,等於是把問題丟回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只有規定可以登記參選」,所以這個部分未來還是會有爭議。

林月琴表示,她支持中配有參政權,但前提是要效忠中華民國,這也是國籍法立法精神,如果國籍法只排除中配,這樣對其他國家的配偶公平嗎?梁文傑回應,站在政府的立場當然希望修法是一體適用,國籍法第20條的核心是「單一忠誠」,要求公職人員只能對單一的政府效忠,所以才會有必須要放棄雙重國籍的規定。

林月琴詢問,如果國民黨的修法通過,中配不需要放棄中國籍就可以參政,我國的國安和制度是不是能保障安全?梁文傑,「這個到時候,我們認為會有問題」,因為根據中共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任何中國人民都有義務要配合情報單位的要求,他們可以要求有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提供情報,如果這個人又同時擔任台灣的立委,或是進入到外交國防委員會,在中共的法律上他就有義務要提供情報。

林月琴再問,是否有評估過國安風險,會不會被統戰影響滲透地方政治?梁文傑表示,政府當然有做過評估,這些問題我們也都可以看得到。

梁文傑回覆民進黨立委賴惠員表示,陸(中)配雖然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但實際上還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陸(中)配可以提供情報、線索和證據。所以一個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士,會面臨到法律義務上的衝突。從保護的角度,陸委會不希望任何人有面臨這樣衝突的情境,所以內政部在解釋不管來自哪一個國家或地區都要放棄雙重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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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表示,一個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士,會面臨到法律義務上的衝突,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任何中國人民都有義務要配合情報單位的要求,「如果這個人又同時擔任台灣的立委,或是進入到外交國防委員會,在中共的法律上他就有義務要提供情報」。(記者陳志曲攝)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表示,一個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士,會面臨到法律義務上的衝突,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任何中國人民都有義務要配合情報單位的要求,「如果這個人又同時擔任台灣的立委,或是進入到外交國防委員會,在中共的法律上他就有義務要提供情報」。(記者陳志曲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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