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配補件喪失原籍證明 陸委會:3類可申請延後辦理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移民署要求約1.2萬名在台定居的原中國籍人士補件「喪失原籍證明」,陸委會今天進一步說明,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相關條件再放寬,包括年滿70歲者(自2025年當年度滿70歲均屬之),屬低收入戶無資力赴中者,都可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同時新增3類可申請延後赴中辦理。
陸委會說,政府考量部分人士是在2004年之前入籍台灣,相關身分資料佚失或找尋不易;或當事人短期內確有窒礙難行事由致赴中國辦理相關證件有一定困難,經相關機關會商後,提出替代處置方式。
對於得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之類型:1、赴中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因政治、宗教等因素曾遭迫害)。2、在中國出生,學齡前(未滿7歲)返台定居,主張從未在中國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3、因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4、2015年1月1日起即未曾赴中者。5、年滿70歲者(自2025年當年度滿70歲均屬之)。6、屬低收入戶無資力赴中者。
至於得申請「延後赴中辦理」類型,包括:1、因服刑、兵役、就學、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或屬有急性病症無法於期限內搭機經出具醫師開立之不適航證明等事由者,於該等事由消滅後再展延3個月辦理期間。
2、因照顧未成年子女、重大傷病、70歲以上的親屬,得自收到內政部移民署原補繳通知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3、當事人懷孕,自分娩或流產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陸委會說,經移民署審核符合上述得以具結或延期者,當事人之後如赴中國,仍應依規定補繳喪失原籍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當事人旅居海外或因其他事由致無法聯繫者,由內政部移民署造冊列管,待與當事人取得聯繫後,再續行處理。
陸委會說明,移民署及所屬各地服務站自4月21日起受理上述案件申請。請申請人依移民署公布之申請表單下載填寫完竣,得採親送、紙本郵寄或電郵(專案信箱NIA2025@immigration.gov.tw)方式提出。移民署受理申請後將採專案列管,並就審核結果以書面方式逐一回復申請人,請申請人耐心等候,並依書面審核結果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