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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吳思瑤換將失敗!賴苡任提暫時處分 北高行6/3開庭

2025/05/31 21:57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罷免吳思瑤團隊更換領銜人失敗,罷團召集人賴苡任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二階連署不應限制於單一領銜人。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表示,目前僅收到北高行電話通知,擬於6月3日召開調查程序庭,若收到函文,依例將由中選會同仁代表機關出庭;他也提到,賴並非罷免案領銜人、罷免案備補領銜人,也不是日前遞補更換領銜人同意案的送件申請人。

賴苡任今天受訪表示,他已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將於6月3日開庭,訴訟相對人是中選會主委李進勇,目的是主張第二階段連署書應由連署人送件,而不應限制於單一領銜人。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受訪說明,29日約18時左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僅來電通知中選會,告知有關北市1選區罷免團體賴OO向中選會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保全程序,該院擬於6月3日先召開調查程序庭。不過,該院表示,適逢端午連假之故,將於6月2日再寄發開庭通知給中選會。

陳朝建表示,據悉目前只有電話通知,並無函文或其他傳真文件資料或資訊等。若收到函文,依例將由中選會同仁代表機關出庭。至於其他已知資訊,則是賴OO並非北市1選區罷免案領銜人,該案領銜人為張克晉;又賴OO對外自承其亦非該案罷免提議人,亦非此罷免案備補領銜人,也非日前遞補更換領銜人為詹嘉文同意案的送件申請人林OO。

中選會稍早也透過文字說明指出,罷免團體與日常生活中的各種團體相同或相似,皆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負責人等。就公職選罷法規定來說,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如前所述可簡稱為罷免案領銜人,就是罷免團體法定代表人或法定負責人的意思。

中選會表示,無論是罷免提議送件、連署送件、補提送件等,依法即由領銜人或其受託人為之,不可能無需領銜人即可提議送件、連署送件、補提送件,何況罷免案提議人方若擬設辦事處者,依法也應由領銜人申設,或是在罷免依法正式宣告成案後,由選委會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時,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則有親自到場發表的權利,領銜人若未到場亦無法由其他人替代之,這些皆為現行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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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吳思瑤案領銜人張克晉(前中)與罷團召集人賴苡任(右)。(資料照)

罷免吳思瑤案領銜人張克晉(前中)與罷團召集人賴苡任(右)。(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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