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國家能不能槍決死囚? 憲法法庭今召開世紀大辯論

2024/04/23 16:0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死刑存廢與否於我國各有支持者,兩派處於長期衝突與對立,憲法法庭為了定紛止爭,決議受理王信福等37名死囚的釋憲案,今23日邀請各界針對死刑剝奪生命權,是否侵害人性尊嚴等憲法議題,進行世紀大辯論,預定3個月後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我國現有37名死囚,均聲請釋憲,今日全未借提出庭,而是委請律師代表到庭進行言詞辯論。其主張為,國家以公權力剝奪人民生命,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生命權、生存權;對犯罪人施以死刑以防止再犯,違反比例原則;以剝奪生命做為防衛社會手段,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兩公約中的平等與生存權保障。

死囚認為,殺人既然不被允許,甚至連自己生命都不能剝奪,任何人就沒有理由剝奪他人生命;我國法制存有諸多瑕疵,既然無法完全防免冤錯假案,則執行死刑的正當性就無法確保;在未窮盡教化前就剝奪行為人生命,也不符合比例原則;若認為死刑合憲,應限於極端例外的情形才能使用,即「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等犯罪情節最重大的情況。

死囚指出,死刑違反罪刑相當及刑罰必要性原則,應改弦易轍,以其他較長期的教育自由刑替代,雖然大法官過去曾針對死刑作出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的合憲解釋,但194、263號是解嚴前所作成,而後我國又把兩公約內國法化,社會環境已不同,現今大法官應宣告死刑違憲。

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表示,死刑不當然違反生命權、侵犯人性尊嚴或構成酷刑,應視其目的、方法及程序,德國雖經由基本法第102條明定廢除死刑,但不是基於生命權的保障與人性尊嚴所導出的憲法結論 ,且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迄今不對死刑表示意見,讓此問題保持開放,學者認為此意義在於是否再引進死刑,應交立法者決定。

法務部指出,涉及生命法益的嚴重侵害,在符合罪責原則下,死刑是犯罪者自我決定、自我負責的責任承擔 ,具有手段適當性;對情節最嚴重犯罪,在罪刑相當下已無其他刑罰的情況下,死刑符合手段相當原則,具最後手段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相關案件中,亦承認死刑在極端情況下是適當制裁;死刑不違反國際法,廢死也沒共識。

法務部強調,大法官應謹守憲法解釋界限,維持向來死刑合憲的見解,並採司法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的審查立場,尊重行政與立法的形成空間;死刑是重大、難解爭議,不宜透過憲法解釋改變見解,為避免引發憲政爭議,大法官應考量後果;判決確定後,死囚仍得提起特別救濟程序,不限次數,程序未終結前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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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名待決死囚提出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23日開庭言詞辯論,死囚訴訟代理人、法務部等將到庭陳述意見、交互詰問,並邀請專家學者表達看法,討論死刑是否違憲等爭點,由審判長許宗力(中)大法官主持。(記者廖振輝攝)

37名待決死囚提出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23日開庭言詞辯論,死囚訴訟代理人、法務部等將到庭陳述意見、交互詰問,並邀請專家學者表達看法,討論死刑是否違憲等爭點,由審判長許宗力(中)大法官主持。(記者廖振輝攝)

憲法法庭23日召開死刑世紀大辯論。(記者吳政峰攝)

憲法法庭23日召開死刑世紀大辯論。(記者吳政峰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