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出軌奪49命 李義祥二審加重、應執行1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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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台鐵太魯閣號撞車出軌造成49死悲劇,包商李義祥涉犯過失致死、政府採購法等罪,一審被花蓮地院判7年10月,花檢上訴,花蓮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將一審被判無罪的肇事逃逸改判7年,總計應執行12年6月,越南移工華文好仍維持無罪,可上訴。
2021年4月2日因包商李義祥、移工華文好的疏失,導致工程車下墜軌道,造成太魯閣號列車撞擊清水隧道北口,釀49死慘劇,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原判決是過失致死5年、違反採購法3年,合併執行7年10月,花蓮高分院今天下午4點開庭宣判,將原本的肇事逃逸一審判無罪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年,為肇事逃逸最高刑度,二審也維持一審過失致死5年的最高刑度判決,加上妨害投標罪判刑10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至於移工華文好維持無罪。
花蓮高分院判決後說明指出,李義祥於2021年4月2日9時12分許,駕駛大貨車行經工地便道轉彎處,因熄火而靜止,隨於9時26分許駕駛挖土機操縱挖斗,利用前已打結布帶拖拉大貨車,因失去平衡狀態,大貨車於9時27分許墜落清水隧道北口東正線軌道,然台鐵408次火車在1分半鐘後抵達墜落現場,在9時28分34秒撞擊大貨車,致火車出軌、列車上49人死亡、200餘人受傷,鐵軌因此毀損約875公尺;且包商李義祥肇事後,未通報救護火車上人員,反離開事故邊坡,前往西正線明隧道施工現場通知工人離開,之後再折返事故邊坡現場觀看。
審判長林信旭指出,二審將肇事逃逸無罪改判為7年,原因是李義祥肇事後違反「停留現場」、「即時協助救護被害人」義務,還先跑去西正線明隧道施工現場,該當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肇事逃逸罪,原審就此部分為無罪諭知,尚難認為允洽。另外,一審原判妨害投標罪量處李義祥法定最高刑3年,違反量刑公平,逸脫量刑傾向,尚難認為允洽,高院撤銷後改判為有期徒刑10月。
針對家屬代理律師鄧湘全曾建議「不作為殺人罪」,對此林信旭指出,合議庭認為,要判處不作為殺人罪,前提與殺人罪一樣都需要有「犯意」,李義祥駕駛挖土機拖拉大貨車,目的是為避免因熄火停滯邊坡大貨車距離邊坡太近發生危險,且其與火車上人員無何恩怨,應無殺人動機,加上大貨車墜軌至遭火車撞擊,不超過1分30秒「已經來不及了」,因偶發意外造成驚慌失措,才未即撥電求救,尚難推論他有殺人犯意,只能說為操作不當造成工程車翻落軌道。林信旭舉例,就如同母親因為知道嬰兒不吃奶會死,為了讓嬰兒死去,所以故意不餵嬰兒吃奶,構成不作為殺人犯意。
針對肇事逃逸從無罪改成判刑7年的原因,林信旭指出,李義祥第一時間確實有離開現場,從東正線跑到100多公尺外的西正線,第二,肇事逃逸的保護法益,就是要即刻去救護這些被害人,但李義祥連最簡單的119都沒有打,李義祥雖然抗辯提到有聯絡台鐵和仁站施工主任熊德育聯絡,但說詞避重就輕不夠具體,違反在場義務、即時救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