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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凌虐未滿7歲幼童妨害身心、致傷致死 加重1/2刑責

2024/07/16 18:49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86條條文修正案」,加重虐童刑責。三讀條文增訂,對於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或是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者等,依各項規定加重其刑至1/2。

現行「刑法第286條條文」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意圖營利,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17日審查本案時,朝野立委對於保護兒少立場一致,但對於條文如何設計看法不一,因此全數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長韓國瑜今日主持朝野協商,各黨團達成共識,在現行「刑法第286條條文」增訂第5項條文:「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4項之罪者,依各該項的規定加重其刑至1/2」。至於其他條文則未修正。全案今天在立院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

該修正條文之立法說明指出,考量未滿7歲之人無行為能力,若對未滿7歲之人犯本條之罪,惡性非輕,對被害幼童身心戕害之情節尤重,現行刑度已不足反映行為人惡性。且經統計近3年各地檢署依本條起訴案件被害人年齡分布情形,超過半數均未滿7歲,更證有遏止是類案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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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86條條文修正案」,加重虐童刑責。(記者塗建榮攝)

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86條條文修正案」,加重虐童刑責。(記者塗建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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