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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民政處長明良臻涉「查水表」 14日裁定50萬交保、電子監控理由曝(資料畫面)

2025/05/15 09:44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罷免國民黨立委傅崐萁在1階段提議時,花蓮縣民政處長明良臻(羈押中)涉要求戶政人員登門查對,引發「查水表」爭議,花蓮地檢署認為明良臻等三名縣府官員,涉嫌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今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案子移審花蓮地院,法官晚間裁定明良臻50萬元交保,同時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配戴電子設備監控。

明良臻晚間十點戴著電子腳鐐,在家人陪同下走出法院,向外界三鞠躬致歉說,這段時間造成大家困擾,感到抱歉。

花蓮地院指出,被告明良臻經訊問後,已坦承大部分客觀事實,僅爭執其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然觀諸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並參以卷內之其他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重大。

花蓮地院審酌被告明良臻社會經歷、工作職位、智識及經濟能力,認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存在。惟被告自偵查中執行羈押至今已有相當時日,檢察官於偵查階段之取證程序亦到一定程度,衡以羈押為對於人身自由限制之最強烈手段,暨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追訴遂行之公益、羈押之比例原則,並參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認若被告能向法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並對其為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及命其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應足產生相當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的替代手段。

花蓮地檢署偵辦民政處長明良臻涉嫌違反個資法,因有串證、滅證之虞,明良臻從3月28日被法院羈押至今,全案今天移審花蓮地方法院,地院下午4點召開接押庭後裁定交保,由明良臻的父親到法院辦理手續。

檢方調查指出,被告明良臻在今年2月3日,透過民政副處長吳俊毅邀集花蓮縣各戶政事務所主任,無視公務員當場提示提議人名冊簽章真偽查對工作,屬花蓮選委會權責,被告虛以簽章查對工作有時間壓力、人力缺乏、經費不足為由,指示各戶所主任,必須對罷免案提議人進行實地嚴格查訪,執意要求各主任強力執行。

而吳俊毅身為花蓮選委會總幹事,明知明良臻的指示於法不符,仍遵循指示發送空白查對單給各主任,檢方調查,吳更明知戶政機關,因民眾申辦戶政案件而蒐集的簽章,戶政機關不可為法定目的外的使用,竟於會議中提出各戶所可透過戶政系統,查詢提議人過去申辦戶政案件的簽章,以比對提議人名冊簽章真偽。

被告明良臻為使各戶所配合執行實地查訪,除指示民政處下屬撥打電話給花蓮各戶所主任,要求回報實地查訪進度,還親自到戶所下指示;檢方指出,明良臻並在2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指示戶所主任儘速進行實地查訪,並要求複印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影本,其會擇日親取,並打電話催促花蓮戶所主任鍾威霆執行。

檢方認為,罷免案提議人對簽署名冊本可合理期待公務機關對於資料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明良臻等三人竟共同意圖損害他人有關罷免案提議成立與否,及罷免案提議人資訊自主權的利益,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均提起公訴。

檢方認為,被告明良臻、吳俊毅及鍾威霆身為公務機關首長及副首長,本應恪遵法令,保護民眾個資及妥適行使公權力,卻罔顧法律規範及中選會指示,擅自利用職務上權力,指示所屬公務員從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外,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無關的不法行為,顯已嚴重侵害罷免案提議人資訊自主權,損及社會大眾對公部門保護個資義務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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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民政處長明良臻(黃衣者)晚間十點戴著電子腳鐐,在家人陪同下走出法院。(記者王錦義攝)

花蓮縣政府民政處長明良臻(黃衣者)晚間十點戴著電子腳鐐,在家人陪同下走出法院。(記者王錦義攝)

花蓮縣政府民政處長明良臻(黃衣者)晚間十點戴著電子腳鐐,在家人陪同下走出法院。(記者王錦義攝)

花蓮縣政府民政處長明良臻(黃衣者)晚間十點戴著電子腳鐐,在家人陪同下走出法院。(記者王錦義攝)

花蓮縣民政處長明良臻(右)涉「查水表」被法院羈押。(資料照,記者王錦義攝)

花蓮縣民政處長明良臻(右)涉「查水表」被法院羈押。(資料照,記者王錦義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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