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局稱立院不受憲法法庭判決拘束 林志潔:若為特定政黨代言不可取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立法院法制局日前發出一份報告,內容稱立法院毋須受憲法法庭決定的拘束,可再度訂立被宣告違憲的法律,對此,陽明交大法律學者林志潔認為,此說法不合法理,論理也不够完整。因我國憲法第78條和大法官釋字185號,解釋都清楚指明,大法官的解釋(憲法法庭的判決),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相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並有實現判決內容的義務。
另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也講得很清楚,立法院為反映民意,符合社會變遷的實際需求,制定或修正法律,是職權職掌,但是基於權力分立、以及立法權要受到憲法拘束的原理,不可逾越憲法規定及大法官對憲法所做的解釋。且立法院就已被宣告違憲的法律,若無任何新的修改或正當化事由,全部重新再提一次被宣告違憲的立法,即使再度通過,如經有權聲請之人聲請,憲法法庭依然應依其職權,審查該法規範之合憲性,也就是還是會被認為是違憲的。
她認為,依照權力分立的原則,當立法、司法、行政有權力衝突時,由於司法不像行政有軍隊,不像立法掌預算,是最無害中性的一權,應以司法為優先。這就是權力分立的重要,也是中共絕對不會採用權力分立制度的根本原因。立法院法制局若是擔任某一政黨的代言人,或成為中共的附隨機構,都不該是立法院法制局應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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