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查「旺旺」配合中國統戰 綠營支持:於法有據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旺旺集團被控配合中國統戰,陸委會將展開調查。立法院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表示,中國舉辦的文化峰會就是一場大型的「統戰大拜拜」,讓台灣的媒體界或文化人附和其主張,若踩到台灣法治紅線,支持陸委會的作為。她強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規範的非常清楚,陸委會是依法處理。
中共官方主辦的「海峽兩岸中華文化峰會」近日在北京召開,旺旺集團總經理蔡旺庭在致詞宣稱:「旺旺起源於『中國台灣』,發展於祖國,我們永遠不能忘記自己的根,永遠不能忘記自己的歷史、文化、血脈和使命,我們就是中國人」。他更說「我們感恩『祖國』給予的各項支持,感謝『祖國』的市場發展紅利。」
對此,吳思瑤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規範的很清楚,台灣人民、法人、團體等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中國黨政軍等單位,為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為。若旺旺集團踩到台灣法治紅線,應當支持陸委會的作為。
吳思瑤說,旺旺集團過去一而再、再而三的親中言論,事實上也喪失了媒體應當有的獨立性、自主性,更讓該媒體背離台灣的主流民意。在台灣,大家對媒體的獨立公正有非常高的期待,政治力不該干預任何媒體,更何況是境外敵對勢力。
立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民進黨籍召委沈伯洋也說,陸委會相關查處應該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假設台灣媒體和中國統戰部合作,是不被允許的,這是既有規定,但該條範圍廣泛,一直以來陸委會量能不太夠,只能抓大放小,且最後也是罰錢了事,這也是為何民進黨團要提出「國安十法」的理由。
沈伯洋也說,根據一些智庫的報告,台灣有些名嘴、政論言論,固定、經常性被中國引用,以往是中國產制訊息丟到台灣,但從3、4年前開始,很多時候反而是台灣內部先有人講,中國再引述,藉此規避認知攻擊的指控,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認為在地協力者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說,憲法上固然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但「刑法」是以刑事罰則處罰誹謗行為,連個人自由都有界線,遑論媒體。今天中共的統戰和文攻武嚇攻擊台灣在先,我方做類似「刑法」正當防衛動作,無法不去管制,否則只能任憑對方宰割,所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