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苡任聲請假處分 批限制單一領銜人違憲 中選會回擊不適格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團隊更換領銜人失敗,「地動刪瑤」召集人賴以荏緊急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開庭調查,賴指,選罷法限制單一領銜人送出連署書的規定違憲,請求中選會應受理他提出的連署函,中選會則指賴以荏並不適格。
罷免立委吳思瑤案的領銜人張克晉,之前被檢方約談後,突然發表聲明退出領銜人身分,罷團向中選會申請更換領銜人未果,眼看2階連署將於6月7日截止,賴以荏日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主張第2階段連署書應該由連署人送件,而非限於單一領銜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下午開庭調查,傳喚聲請人賴苡任、律師團及相對人中選會、台北市選委會代表出庭。
賴苡任的委任律師,也是妹妹賴苡安主張,罷免是法律所保障,選罷法第76條第8項規定罷免案的領銜人須經提議人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才可以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立法原意原本是使罷免法動順利進行,不應因為單一領銜人而罷免案受到影響,有違憲之虞。賴苡安舉例,如監察院長陳菊住院,就由副院長李鴻鈞代理院長,絕不會要求獲得監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另外,賴苡安主張,選罷法第80條第3項屬程序性規定,不應該有排他性,不應限制由單一領銜人送出連署書才合規定。她認為,賴苡任是合格的連署人,此案二階連署即將於6月7日截上,具急迫性,也可能發生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請求法院儘快做出假處分裁定。另外,近日將提出給付訴訟的本案訴訟。
中選會則主張,依選罷法第80條第3項規定,連署書須由單一領銜人提出連署書,賴苡任並不適格,其申請人資格有問題,此規定並無模糊之處,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就是罷免團體法定代表人或法定負責人之意,領銜人不止在1階連署,還包括在2階連署、3階等都有領件、送件等相關法律上角色。
中選會官員強調,若未規定必須由單一領銜人一次提出連署書,若連提議人、連署人都有權分批送件,將造成選務機關很大的困擾,例如,選務機關該通知何人應該補件?如此將嚴重影響選務工作的進行。
庭後,賴苡任受訪說,選罷法第80條第3項有違憲之虞,因為僅限定「只有領銜人可以送件」,而選罷法第76第8項應是領銜人的「下車條款」,並非備補領銜人的「上車條款」。
針對連署函的主管機關到底是那個機關,賴苡任說,中選會認為相對人應該是北市選委會,但他們領表時候拿到中選會給的連署函,因此中選會應該是相對人。
賴不評論罷免吳思瑤最後結果,但他認為,過程中,可以看到中華民國選罷法有諸多漏洞,「有很多讓中選會上下其手、隨意解釋的空間」。